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女性语 人气:1.27W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对于三胎政策,很多家庭都关心的话题一定是产假以及生育津贴的问题,现在我们国家对于生育津贴的政策力度很大,那么我国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1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是无法同时领取的。生育津贴和工资原则上是冲突的,无法同时享受。所以符合生育津贴领取标准的职工是需要知道的,生育津贴和工资是不一样的。职员在享受产假的期间,企业单位是不会另外发放工资的。

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加入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根据原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职工在享受法定产假期间,有生育保险根据单位的平均缴费基数,给职工发放生育津贴待遇。职工在生育期间是可以得到生育津贴的,津贴额度是由基本工资和生育津贴的较高一方面决定的。

总的来说,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冲突的,职工只能领取的其中一种。如果生育津贴少于本人基本工资待遇,则企业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生育休假期间应享受的`个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给个人。

产假未休完提前上班,生育津贴与上班工资能否兼得?

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司法实践不统一。有的支持生育津贴,有的支持兼得,或条件性地支持兼得。

深圳:只享受生育津贴

沪02民终838号判决书:张某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已经从生育保险基金领取,而且按照产假前工资标准从公司领取了产假工资,公司向张某实际支付的产假期间工资与产假前工资相比不存在差额,故张某要求凯誉公司支付生育津贴补差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

张某认为其在产假期间所收到的钱款并非生育津贴补差,因其在产假期间继续工作,故除生育津贴补差之外还应得到一份正常工资,该项理由既缺乏法律依据又无合同约定,更无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广州:一般不可兼得,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工作的除外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16.停工留薪期内,产假期间内劳动者继续上班,用人单位已支付工作期间相应的工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是否支持?

劳动者享受提供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的前提是因工伤、生育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休息,如果职工在此期间已经开始上班,说明其伤情、身体状况已经不需要停工治疗、休息,不符合享受停工留薪期、生育津贴的条件,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支付工资即可;

但其工资低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补足,即实际工作的工资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产假津贴)不可兼得,两者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恢复工作的除外。

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适用上述规定,而是降低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一般支持兼得。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2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什么?

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的工资和生育津贴是一回事。

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已经享受了生育津贴、医疗补贴等待遇,若生育津贴高于员工平均工资,则企业不用再向其支付产假工资;若低于平均工资,则公司需要补足差额。而对于超过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未达到生育津贴领取标准、或者企业未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员工有权要求企业支付产假工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本质上是不一样的。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假期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第2张

如何才能获得生育津贴?

想要领取生育津贴的前提是要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员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生育保险待遇相关规定,且用人单位连续为其缴费满一定时间以上(地方上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般情况下,生育津贴是先由社保局发放到单位账户上,再由单位发放到个人账户上的。如果生育津贴高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企业不得克扣;如果生育津贴低于职工产前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可一次性补足。生育津贴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3

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期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高于本人工资的,所在单位不得截留;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正常出勤工资标准支付;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如何计算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比如一个孕妇参保人,上一年度的缴费工资是5000元,按照目前最普遍的单胎、晚育、独生子女,剖腹。也就是在产假中,可以享受5000/30×140天=23333元的生育津贴。

虽然是因为生育而休假没有工作,但是同样享受到了工作时期的工资待遇。“这笔钱不是单位给的,而是生育保险基金负担的。

缴纳生育保险的,又社保发生育津贴,单位不用再另行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相关待遇。

生育津贴和工资冲突吗 第3张

二、产假的一般规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