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一个案子经过立案、交换证据、法庭辩论、最后陈述,最后根据庭审的情况,将争议的焦点归纳出来,使得判决能够做到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那么判决书遗漏争议焦点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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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争议焦点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争议焦点是法官归纳的关于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的关键问题,既是庭审的主要内容也是制作裁判文书的主线。争议焦点关系到裁判文书说理的着力点,一篇文章争议焦点归纳的到位,裁判文书说理就有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反之,争议焦点归纳不准确或者不到位,裁判文书就有可能说理偏颇、无的放矢。
一、有与无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必然要归纳争议焦点。一般而言,除了被告全部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诉讼请求之外,原告、被告有诉有辩也就必然会有争议分歧,也就必然有争议焦点。但是在裁判文书中并非所有的争议都要归纳成争议焦点进行论述。关于案件是否归纳争议焦点的问题。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出版说明中明确表示“对于在庭审中事实清楚、案件简单未形成争议焦点的案件,裁判文书中可以不归纳争议焦点;对于庭审前已经归纳的争议焦点,在庭审中确实成为诉辩争议焦点的,应当将该争议焦点写进裁判文书。”因此,争议焦点并非裁判文书写作的必然性要求。
总体上,在争议焦点的归纳,与案件的复杂、难易是相关的,案情复杂的、法律适用较为疑难的,为了深入分析应当列出争议焦点,反之,可以不列。具体上说可以“三提”“三不提”。
,即属于法律事实确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适用有争议的事项可提,属于法律行为或生效要件的争议可提;而对于与诉讼请求无关的争议不提,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不提,证据证明力足够充分的事项不提。
二、大与小
如同一篇文章的题目一样,争议焦点也存在大小的问题,如果问题归纳过大,如把“是否支持原告诉请请求”列为争议焦点,就失去了争议焦点的意义;而如果问题太小,事无巨细,就会使整篇裁判文书杂乱无章。因此,在归纳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时,要仔细斟酌,做到归纳争议焦点大小适度,恰到好处;通过明确争点,逐点攻破,法理自明。
确定争议焦点大与小,在民事案件中,要结合被告的抗辩意见认真结合诉讼请求,将能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关键性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如:上海市某法院的《邝某某诉朱某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剥夺被告的继承权;(2)由两原告继承邝某某丙相应的遗产。”根据此项诉讼请求
法官将原、被告争议焦点列为四点:
1、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真实;
3、被继承人的遗嘱是否有效;
4、被告是否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从而应被剥夺继承权。此四项争议焦点均与原告诉讼请求息息相关,每一项都可决定是否应剥夺继承权,增强了本篇裁判文书说理的针对性。
三、主与次
关于争议焦点的主与次问题很少有人论及。笔者认为,尽管同属于诉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也会有所侧重、主次之分。有的争议焦点关系到诉讼请求是否成立的问题,而有的争议焦点只关系到支持诉请多与少的问题;有的争议焦点涉及的问题比较大,而有的争议焦点则是大问题的一个小方面;
有的问题属于复杂疑难性问题,需要浓墨重笔,而有的比较浅显简单,可以一带而过。因此,争议焦点在排列的先后上,说理的繁简上也会有所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93号《于欢故意伤害案》裁判文书的争议焦点划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即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
二是如何定罪处罚。其中,于欢的捅刺行为的性质及如何定罪处罚应属于争议焦点的两项大问题,而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是否属于特殊防卫、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则是捅刺行为的性质中的三个小问题。裁判文书通过区分问题的大小与包含关系,使裁判说理层次清晰,逻辑严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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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遗漏连带责任者的补救
即,在执行程序中,发现判决书遗漏了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者,造成无法执行,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
比如,甲乙双方于20xx年签订合同,合同价款70万元,合同乙方王某,是自然人,一人,履行合同由王某与其妻子李某共同履行,因合同所获得的利益,由该夫妻共同享有。
20xx年,合同的甲方起诉时,诉状没有将王某的妻子李某列为共同被告。
20xx年,法院强制执行时发现,王某名下财产为零,没有执行能力。
同时发现李某名下财产众多,且李某的财产是因两人20xx年离婚而分得的财产。
两人是在法院审理该案件期间协议离婚析产的。
在执行程序中,只要在法院判决时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法院执行局不得自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不得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此种情况,并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情形。
合同的甲方不能申请再审,即便申请,法院也没有必要提起再审。
但是,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必须有一个补救措施才行。
可行的思路是,原告可以再次起诉,仅列上次遗漏的当事人,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次起诉,不属于重复起诉,也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次诉讼的争议焦点和需要查清的是,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与案涉合同有无直接关联(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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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程序实际上是对一审裁判的再评价,如果我们不能正确理解一审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论证逻辑,就很难准确判断一审裁判所存在的问题,当然也就无法在二审程序中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进而实现诉讼逆转。而一审判决书是一审法官裁判思路和论证逻辑的主要载体。
因此,要想在二审程序中对己方不利的案件进行权利救济,首要的工作便是读懂并解构一审判决书。至于具体的方式方法,那是仁者见仁,各人有各人的研读习惯、解构方法,笔者就此谈点个人体会。
需要说明的是,一审结果大部分以判决书的方式呈现,但也有部分审理结果系以裁定书的方式呈现,比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等。只是,判决书较之裁定书内容更为丰富,分析更具价值,故全文均以判决书为分析对象。
一、姿势:中立研读+依次解构
基于上诉人的定位,有的代理人很着急,一上来就基于批判的'立场,拿着显微镜去照一审判决书,生怕遗漏了任何一个小瑕疵。这样的心态,固然可以找出裁判文书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是,往往不能很好地理解一审裁判的逻辑、背后的原因,影响了正确全面理解一审裁判,以致不能基于全局提起上诉。
相反,采取中立、不带偏见的态度,有利于在整体上理解一审裁判。但是,始终中立,显然和代理人的角色定位截然不符,而且不容易发掘一审存在的问题。
可见,带着立场,抑或始终中立,都不是研读一审判决书的恰当方式。笔者认为,恰当的姿势是:先中立、不带偏见地去理解一审判决书的内容;在充分掌握一审判决书的内容、逻辑后,再去解构一审裁判。
二、中立研读:倒着看
一审民事判决书一般由首部、主文、判决结果、尾部四大部分组成,其中首部写明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案由;主文是民事判决书的核心,包括了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双方举证质证、法院认证、事实认定、本院认为等部分;判决结果,即法院对于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尾部,写明合议庭的组成、人民法院名称等内容。
笔者的体会是,如果按照上述顺序顺着读,只能获得个大概的认识,对文书的理解不深刻。如果按照下列顺序从后向前地阅读判决,并逐步拆解,效果比较好。
先看判项和诉辩主张,这样就会对哪些诉讼请求获得支持、哪些诉讼请求没有获得支持一目了然,同时也能发现原审判决有无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
再查“本院认为”部分,了解法院作出裁判的理由是什么。在看的过程中,力求将法官的论证过程完整呈现,并对其作出分析,找出疑点、问题,以及相关线索。
最后依次查看“本院查明”部分、“双方证据”部分、“诉辩主张”部分,逐一核对并解决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疑问。
三、依次解构:事无巨细
研读的目的不仅仅在于读懂一审判决书,更重要的是为接下去解构一审判决书打下基础。至于如何解构,笔者主张结合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无巨细的原则,依次进行对照解构。
(一)
审查有无违反法定程序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重点审查一审有无存在以下事项:
1、遗漏当事人;
2、违法缺席判决;
3、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
4、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6、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7、原判决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
8、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或受理案件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9、一审代理律师违反禁业规定。
(二)
对照一审双方诉辩主张和裁判结果
除了了解一审判决有无超出或遗漏原告诉请,还需要了解:
1、是否存在原审原告需在二审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情形;
2、原审被告辩称内容中哪些是否认,哪些是抗辩;
3、原审原被告诉辩主张内容中哪些属于自认。
(三)
解构请求权
1、原告请求权基础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请求权基础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
2、被告抗辩(权)法律规范与法院认定的抗辩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和区别。
(四)
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
逐字逐句审阅法院认定事实,找到并标注基本事实。如果案件事实复杂,可以绘制图表,通过可视化方式表达法院认定的事实。再把事实和双方证据进行对照,分析事实和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或遗漏,重点审查有无存在以下问题: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2、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
3、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
4、对案件审理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
5、相关证据是否采信在判决书中遗漏;
6、金额计算错误。
(五)
解析“本院认为”部分
通常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的每个结论,都会有一个论证过程,并且有论据,即事实或法律依据等。通过断句的方法,将每个结论及其所对应的论证、论据,划分至一个模块。
在断句时,应注意每个模块之间的联系,领会法官的推理过程。在此基础上,罗列法院归纳的每一个争议焦点,再通过图表对法院每一个争议焦点的认定过程和结果进行分析。对“本院认为”部分的解析,还需要关注以下几项:
1、一些判决书中的“本院认为”部分除了说理外,还会涉及对事实的认定问题。因此,审查一审是否存在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问题,需要结合“事实认定”部分和“本院认为”部分才能得出结论。
2、根据“本院认为”部分所呈现的内容,抽取本案的关键词,为之后的调查或研究打好基础,并做有效链接。
3、鉴于裁判安全的考量,在某些情况下“本院认为”部分的内容并非法官真实且具体的心证展示。对此,我们应当越过“本院认为”内容,去了解该地区的类似判例、双方当事人身份、是否涉及当地重大工程项目、有无信访等案外信息,去发现一审裁判的底层逻辑。
四、结语
当然,事无巨细,并不代表不区分轻重。对一审判决书的解读,实际上是围绕着程序和实体两部分展开。就司法实践看,法定程序方面如果存在错误,无疑是硬伤。实体方面主要涉及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这两部分,事实认定部分主要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对事实的认定,也是比较容易出现硬伤的,比如认定的证据未经质证、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数额计算错误等;
而本院认为部分主要涉及对法律、法律关系的理解,相对而言出现硬伤的机会低一点,当然也有可能出现硬伤,比如对法律关系理解明显错误。由于硬伤的事项往往构成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或发回重审的理由,故对于容易出现硬伤的事项,需要格外关注。